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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重慶公司注冊小編聽到這么一則信息,成都市民余女士聽到自己名下有一家公司,當即傻了眼。發現雖然這家公司注冊使用了她本人身份證,但注冊登記時提交的申請材料上的簽名,并非余女士本人所簽,余女士“這意味著我不僅要為這家公司的債務等負責,還會影響自己的在職工作”。于是,余女士進行了簽字筆記鑒定,也調取齊全了相關材料并向武侯區法院提起了訴訟
一、身份證被冒用注冊公司可能會給當事人帶來的法律風險
1、當事人真正要自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時會受到限制。
根據《公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因此,如果身份證被他人冒用注冊了公司,而在當事人真正想自己投資設立一人有限公司時就會收到限制而不能設立,進而給被冒用人帶來極大的麻煩。
2、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的規定,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同時,根據《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在認繳制注冊公司的制度下,如果冒用人僅以認繳成立公司而沒有出資到位,或者公司財產管理混亂,那么被冒用人就有可能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九條規定,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注冊登記經過了行政部門的許可,具有法定的公示效力,在身份被冒用的情況沒有被相關部門糾正或者確認的情況下,被冒用人仍然存在承擔債務的風險。
3、會被工商行政機構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因此,如果冒用人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出資的,可以由工商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
二、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冊公司如何維權?
既然身份證被冒用注冊設立公司會帶來如此大的法律風險,那么如果發現身份證被冒用注冊設立公司該如何維權呢?我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維護自身權益:
1. 取得相關證據先向公安機關報案,如果侵權人的行為造成被冒用人經濟損失或者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侵權人就可能涉嫌犯罪,可以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偵查。
2.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要求工商部門撤銷行政許可,吊銷該公司的登記。
成都市《關于撤銷冒用他人身份證
騙取企業設立登記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
(以下簡稱“通知”)
工商(市場監管)部門
將根據案件調查情況
對冒用他人身份證
騙取企業設立登記的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
或是予以撤銷企業登記
為“被法定代表人” 解套 《通知》明確了什么?
已經開始實施的《通知》明確,權利受侵害人除選擇司法途徑解決,也就是受害人通過民事訴訟要求撤銷登記并附帶民事賠償,代辦公司沒有核實信息也需要承擔連帶法律責任等之外,還可選擇向工商部門投訴、舉報。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將根據案件調查情況,對冒用他人身份證騙取企業設立登記的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通過立案調查形成證據鏈吊銷提供虛假登記材料公司的營業執照),或是予以撤銷企業登記(除去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許可,登記機關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況下作出撤銷行政許可的決定),為“被法定代表人”解套。
解套“被法定代表人”應符合三項條件
1、有明確的撤銷企業登記的訴求;
2、出示投訴、舉報人的身份證明,并提供復印件;
3、提交虛假材料的相關證明材料,如遺失身份證的相關證明、注冊登記材料上相關人員所有簽名與本人不一致的相關司法證明等材料。
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受理后,將對被舉報的企業開展“登記住所現場初查、股東出資意愿及登記材料真實性核查、代辦機構調查”等工作,并根據調查結果分別轉入立案調查、撤銷企業登記或移送司法機關等處理程序。
轉入撤銷企業登記程序的,工商部門將向舉報人、利害關系人進行聽證告知,符合條件的予以撤銷企業登記,并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成都信用網公示相關信息。